【住建办法】尚志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购买工作管理办法(范文推荐)

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购买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住建办法】尚志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购买工作管理办法(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住建办法】尚志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购买工作管理办法(范文推荐)



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购

买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规范安置房屋购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住建厅等6部门关于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购买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151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置房屋购买”,指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购买主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为棚户区被征收人购买安置房源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购买主体”,指市政府指定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主体。

本办法所称“购买对象”,指本办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选定的,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的待售商品房和存量房、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建房和开发企业代建房等房源。

第三条 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承担棚户区改造居民安置的主体责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实施主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统一组织实施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购买工作。

第四条 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中新建和购买安置房屋的比例,应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房地产市场状况、棚户区改造规划以及棚改居民实际需求合理调整,坚持建购并举、购买优先,加大以购买方式筹集房源的力度,适当减少新建安置房屋数量。

第五条 我市纳入国家2013-2017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的安置房屋购买,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要求

第六条 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购买工作应当充分尊重棚户区改造居民的回迁安置意愿,先确定拟购买的安置房屋范围,依法审慎合理地确定购买价格,最终由被征收居民自主自愿选择。

第七条 购买主体应深入调研、摸清需求,统筹考虑房源的区位、户型、面积、装修、配套、入住时间等条件,本着切实改善居民居住条件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八条 各工作环节要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履行公开、公示程序,保证政策公开、房源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确保购买工作透明公正。对有关采购项目信息(如采购标的、采购方式、成交信息、签订合同等)按规定在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第九条 按照竞价择优、现房优先的原则确定备选楼盘和房源,入选房源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满足居民安置意愿;

(二)满足我市现行征收补偿政策要求,原则上以中小户型为主;

(三)房屋工程质量合格;

(四)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

(五)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基础设施完备,周边配套齐全;

(六)无抵押、冻结、查封、权属纠纷等情况。

第十条 提供购买房源的开发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法人营业执照;

(二)依法取得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三)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四)在近5年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无重大法律纠纷。

第十一条 按照第九条和第十条条件确定购买房源和相应的开发企业后,由实施主体与开发企业在房地产行政主管 部门公布的当期在售同地段普通商品房销售均价的基础上,以折扣优惠比例、最高限价、单一价格、一房一价等多种形式确定购买价格范围,协商购房款拨付进度、房屋质量要求、入住时间等事项,并与开发企业签订框架协议。

第三章 程序

第十二条 充分认识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购买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发改、财政、房产、所涉乡(镇)政府等部门开展摸底调研,摸清本地购买需求,合理安排年度购买计划。

第十三条 安置房屋购买工作购买主体拟定安置房屋购买方案,报领导小组审核。方案应包括:

(一)工作机制及职责分工;

(二)被征收人的条件(含被征收人享受我市现行征收补偿政策优惠条件);

(三)购买价格限定范围及资金来源。

第十四条 购买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购买主体向市政府采购中心提出申请。

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申请,依法按程序开展购买工作。原则上应采用以下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公开招标采购是指采购中心或委托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统称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形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统称投标人)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邀请招标采购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五个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

(四)其它竞争性方式。

第十五条 根据采购中心出具的购买确认文件,购买主体与开发企业签订购房意向性协议,协议应对以下事项作出约定:购买对象、购房户型、购买价格、购房地段、购房标准、购房款拨付进度、房屋质量要求、入住时间安排等。

第十六条 被征收人在确定的购买对象范围内,按照购买方案确定的程序,选择房源,并签订购房合同。

第十七条 在被征收人与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后,购买主体将货币补偿款统一支付给开发企业。已购房屋价格高于被征收房屋补偿额度部分,由被征收人承担;低于被征收房屋补偿额度部分,由购买主体与被征收人结算差价。

购买主体要合理控制支付进度,确保居民得到及时、妥善安置。

第十八条 开发企业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开发企业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应及时组织对合同明确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和服务期限、双方权利义务、严禁转包等内容履行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完毕后应将验收材料报同级财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责任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应当加强对采购安置房屋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有关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安置房屋购买资金使用情况;

(三)采购标准、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条 市住建局、市房产局应当及时发布房源及市场销售信息,确认房源、开发资质的合规性,协助核定房源 指导价格,协助购买主体组织房源。

第二十一条 购买主体与开发企业签订购房意向性协议,组织被征收人履行购房行为,确保购房资金规范使用。

第二十二条 购买主体依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棚户区改造项目具体情况,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门加强对购买工作的审计监督,确保资金支出合理,使用得当。

第二十四条 监察部门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51019日公布的《尚志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购买工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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